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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纳税归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委”)和湖里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电商直播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
3.运营企业(含入驻企业)年度纳税额中,厦门自贸区和湖里区(以下简称“两区”)分成部分合计达50万元以上。
(3)企业入库期完税证明、经营状况年度报表;1.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需承诺注册、纳税关系10年内不迁出厦门自贸区湖里片区。
为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专家表示,按照产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是国际通行做法。此次出台的政策是一项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优惠政策,旨在吸引国内外投资更多参与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激活市场活力。(记者:申铖、刘红霞)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月热点问题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6月双方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1.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2.问: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3.问: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2.纳税人存在有效的跨区税源税务登记信息,但主账户通过电子税务局开通跨区税源子账户时,提示“没有跨区域税源登记用户,不能进行此用户类型子账户注册”或者选不到对应的跨区税源登记主管税务机关。请问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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